微積分基本定理
微積分基本定理建立起微分與積分的關係,由此關係可看出,微分與積分類似兩個互為可逆的運算,如平方及開方。若將一連續函數積分,得到一新的函數(為原來函數之不定積分),再將此新函數微分,可得回原來的函數。如取,則
為 f 之一不定積分,再經微分後得。 a
a 上述定理指出,在適當的條件下(即 f 在 x 要連續),若欲將一函數積分後所得之新函數再微分,則可省卻一開始之積分過程,新函數在 x 之導數即為原來函數在 x 之值。 例 1.求連續函數 f 使其滿足 a
a 例如,sine 函數為 cosine 函數在任一區間之一反導數(因 )。一函數之反導數並不唯一,此因若找到 f 之一反導數 F,則 F+C,其中 C 為一常數,亦為 f 之一反導數。也就是同一函數之二反導數的差為一常數。 微積分基本定理的第一部份告訴我們,對一連續函數,經由積分,可得其一反導數。此結果再加上任二反導數之差為一常數,便得微積分基本定理的第二部分。 a
a , 即 f 在 [s , x] 上之積分,若能找到 f 之一反導數 F,便立即可得了。 a a 進一步閱讀資料:黃文璋(2002). 微積分基本定理。微積分講義第三章,國立高雄大學應用數學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