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統計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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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在南方  
主題:懸崖勒馬
發表者:南方壺 Email:huangwj@nuk.edu.tw 日期:2007/10/24 上午 11:10:30
我們常提到「原則」一詞,一向的理解是做人及做事要有原則。若被指責「沒有原則」,是
件很羞愧的事。如果自認明明堅守原則,卻被誤解沒原則,那真是可忍熟不可忍,絕不會笑罵由
人。但不知為什麼,近來卻有人誤以為「原則」是不用遵守的;以為「原則」是個保護傘,一件
事只要加上「原則」二字,就鬆了一口氣。「原則」可以不理嗎?「原則」不用嚴肅以對的嗎?
大學裡大家常談提到國科會,有一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學術倫理與我們切身相關,自然不可小覷。此處理原則之第一條,還括號註明是「立法原則」: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與本會職掌有關之學術倫
理案件,特定本原則。
既然說是立「法」原則,顯然此原則,就是一個法。你說不定以為國科會只是掌管學術,所以他
們不見得能精準的使用法律名詞。那再看下述例子。
大法官負責釋憲,在釋字第 604號中,大法官說明什麼是「一事不二罰原則」,也提到「無
違一事不二罰原則」,「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不能謂其…逾越比例原則」,闡釋好幾個
原則。這是民國 92年 3月 11日的解釋文。還有中華民國憲法第九條是「人民不受軍審原則」。
你可能還是嗤之以鼻,說憲法是 60年前(民國 36年 12月 25日施行)的產物,60年前的用語今
日已改變意義了。好吧!民國94年2月5日總統公佈的「行政罰法」,第四條是「處罰法定原則」
,第五條是「從新從輕原則」,第六條是「屬地原則」。
中學時大家可能都讀過鄭板橋的「寄弟墨書」,其中提到讀書人本來
入則孝,出則弟,守先待後,得志澤加於民;不得志,修身見於世。
這麼有為有守,因此讀書人向來為世人所重。但逐漸地,因不少讀書人
起手便錯走了路頭,後來越做越壞,總沒有個好結果。
於是讀書人地位就不高了,只得捱人笑罵:
汝輩書生,總是會說,他日居官,便不如此說了。
原來讀書人就是會說,是自古如此。鄭板橋的時代,只是指出未做官前說一套,做官後說另
一套。大學教授,應該都算是讀書人吧!今日,有些教授則本事都是用說的,一切自己說的算,
指鹿為馬也就不是偶然。其實在大學裡,大家常看到教育部來文中的各種「補助原則」、「核定
原則」,不早就該知道,這些原則就是指教育部補助或核定的依據嗎?怎可能不知原則就是要遵
守的?怎麼不但「總是會說」,連法條也可以自己解釋?雖號稱讀書人,卻不好讀書,一向懶得
去翻資料查證,一切依據自己。很難令人相信是真的無知,比較像是別有居心。
一個辦法,本來是「教授及副教授要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修法後加上「為原
則」三字,自此便覺高枕無憂,不用再理會,將此原則拋到九霄雲外。原來以為只要加上「原則
」後,就變成沒有原則了。世風日下,不守原則在政壇裡,當然不足為奇。但之前我們的認知是
讀聖賢書,所學何事。
讀書人豈能不遵守原則?豈能不將原則放眼裡?
我們不知為何要規定校務會議教師代表,教授及副教授至少要有三分之二為原則。可以猜出原因
,但那不重要。我們也不在乎有此規定對欲續任的校長是否「有利」。但如孟子講的
王何必曰利?
我們受的訓練是,定出的法不管喜不喜歡,就要遵守。即使它不合理,也要經法定程序修改。修
改前遵守舊辦法,修改後遵守新辦法。一切依法辦理。
若不遵守原則,那平常行事的依據究竟為何?真的是朕即天下?一所沒有原則的大學,教授
的聘任、升等,職員的升遷,會令人服氣嗎?學校的運轉,會有公平正義嗎?學校由幾位視原則
為無物的人掌理,進步是不用想了,不要誤入歧途就謝天謝地了。話又說回來,在一所資源不太
多的新大學,為了提昇學校聲望,為了使近悅遠來,大多數的教職員辛苦地,一個人當兩個人用
,為什麼那少數幾位負責治校者,卻只在乎保住自己的位子,而肆無忌憚?
一個沒有原則的地方,最後會是什麼樣子?我們選擇進入學術界,以為就算不是桃花源,至
少是塊淨土。我們選擇進入高大,以為這是個好地方。但在各校都努力向上提昇的當下,眼見這
塊在魚塭地中,興建出的一塊淨土,由於失去了原則,淨土就快不保了。這是高大的命嗎?你服
氣嗎?



相關連結:




1.豈可無原則。




2.國立高雄大學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3.國立高雄大學校務會議設置及運作辦法。



回應者:IF Email: 日期:2007/10/24 下午 09:10:39
一個辦法,本來是「教授及副教授要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修法後加上「為原則」 三字,自此便覺高枕無憂, 不用再理會,將此原則拋到九霄雲外。 原來以為只要加上「原則」 後,就變成沒有原則了。 為什麼?加上"為原則"之後不是更應該奉為圭臬嗎? "考試不低於六十分" "考試以不低於六十分為原則" 第二個不是等於設定下界嗎? 還是我舉例不恰當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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