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統計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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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在南方  
主題:豈可無原則
發表者:南方壺 Email:huangwj@nuk.edu.tw 日期:2007/10/19 下午 05:51:00
10月 5日高大校長續任投票後,我陸續發出兩封信,也陸續收到一些教職員及同學的回應,
大都是支持,令人高興。也有久未碰面的同仁,以為我最近必很憂鬱。多謝你們的關心,我早說
過我不是,也不想當屈原。事實上我最近體重略有下降,我喜歡的數字快出現了,心情愉快。還
有同事認為我講太白了,有點替我擔心。其實我已經保留很多,尚有更多令人匪夷所思的事呢!
只是不將事情的來龍去脈略講清楚些,以我對敝校校長的了解,他必是指天發誓地全盤否認,或
將責任推給別人,或就大罵一頓下屬,所謂「震之以威怒」。聽說還有人在查誰告訴我泰國木球
比賽的參賽隊伍,也有人以為我必有什麼企圖。我早已料到他們的反應,所以在「不再沉默」一
文中,就已先指出:
學校高層千萬不要以為是誰洩的密,這些資料網路上都有。
但他們就是不信。這些人大約很少上網,難怪不知網路的功能,難怪這麼不重視網頁。至於我有
什麼企圖?我不是也說了,這是我們要待下去的學校,我不願見到這個原本前程似錦的學校,再
被繼續亂搞 5年。而若真有何企圖,這些信不是該選前寄嗎?不改正被指出的缺失,卻在查誰洩
密,查企圖何在?唉!他們就是不相信高大會有人關心這個學校,真是以己度人,對高大教師如
此沒有信心?以為事情都那麼複雜。要知有所欲便有所蔽,有所蔽便無法花腦筋想問題。
敝校校長與大部分的高大人是不一樣的。我們當初來高大,是自己的選擇,是喜歡這個新學
校。但這位先生,曾選過兩次台東大學校長,及一次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校長,接著來選高大校長
。雖在全校教師投票中,僅得三成餘的票,名列三位候選人之第三,但教育部仍勾選他。高大師
生也很快接受他,並希望他能帶領高大衝上去。遺憾的是,後來發現,他只是想當校長,對高大
並沒什麼感情。大部分的時候,他最在乎的,仍是利用學校資源,來經營個人的“事業”。擔任
校長期間,他在個人「人力資源管理」的領域中,將是「日益精實壯大」。你看,上學年高大已
向教育部提出增設「創新與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了。其他諸如去金門建第二校區,背後的動機
也就不說了。若能將這種非凡擴張個人地盤的能力,發揮在擴張高大的地盤,我們將會很感激。
在強力動員下,高大通過一個全國最鬆的校長續任辦法。不管辦法好不好,只要是依民主程
序產生的就該接受。而高大也依此辦法,通過現任校長的續任。只是近日卻有人發現問題,提出
質疑。原本我們是不相信此一質疑的。
校務會議代表分當然代表、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當然代表就是那些行政及學
術主管。又有一些規定,如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全體代表之二分之ㄧ,學生代表不得少於全體代表
之十分之ㄧ。教師代表又規定教授及副教授「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此與「
大學法」裡的規定相同。96學年以前,本校規定教授及副教授至少要佔教師代表的三分之二,沒
有“為原則” 3字,比大學法裡的規定還嚴。早期本校並未遵守此規定,因那時本校副教授以上
人數尚不夠。近來副教授以上人數增加。95學年就有人注意到此問題,也發現該年教師代表並未
佔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所以真的要追究,95學年通過的校長續任辦法,也有問題。
在95學年最後一次校務會議中,在「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
分之二」的原條文,加上「為原則」3字。我們列出96學年,各學院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如下。

學院

人文

管理

合計

席次

10

9

12

13

11

55

3分之2以上席次

7

6

8

9

8

38

未兼主管之教授及副教授人數

7

3

11

18

9

48

實際教授及副教授代表人數

5

3

8

6

4

26

執行情形

可達到而未達到

無法達到但教授及副教授已全是代表

可達到且達到

可達到而未達到

可達到而未達到

 

附註:

1. 96學年共有當然代表39(原應41位,但有21人身兼2),教師代表55位,職員代表2位,學生代表11位,合計107位。教師代表佔全體代表之2分之1以上,學生代表亦佔全體代表之10分之1以上,此二部分均符合規定。

2. 96學年高大教師共191位,扣除1位留職停薪之副教授,共190位。190位中副教授以上共有84位。84位教授及副教授中,有36位兼任主管,是當然代表,48位未兼主管。48位中,有26位是教師代表,22位不是。

各位可看出除理學院外,其他 4學院,副教授以上之校務會議代表,皆未達到三分之二。其 中法學院是做不到,但他們教授及副教授,已全是代表了。其餘 3學院,教授及副教授的人數皆 足夠,但教師代表之組成卻不合原則。本年校務會議,全部55位教師代表中,教授及副教授佔26 位,僅約佔47.27%,連半數都不到。 至於「原則」一詞是什麼意思呢?查台灣中華書局出版之辭海: 1. 論理學上指多數事象共通之法則, 2. 法律上指適用於一般事務之法則。 不論論理學或是法律上,可以做到,卻不做,這當然就是不遵守原則了。校務會議代表的組成不 合法,甚至從未想過要合法,那續任的投票有效嗎? 身在理學院,一向以為一切就該依法辦理。尤其才剛修訂且經教育部核定的辦法,又是據此 來產生代表,以對校長續任投票。如此重要,這些主事者,卻居然這麼輕率地行事,顯見其對典 章制度是不在乎的。那幾位高層,經常齊聚六樓校長室東窗旁「議事」,夜路走多了,終於出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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