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的核四公投主文,已於3月7日產生了,即
你是否同意核四廠停止興建不得運轉?
當天行政院長江宜樺(1960-)到立法院專案報告核四案。隔天有一則標題是“核四公投主文 江宜樺:寫得好”的報導。原來江宜樺於答詢時表示,目前政策是核四續建,如果今天就舉行公投,他將投下反對票。還說“核四公投主文寫得很好,簡明且精準。”至於同時在場備詢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蔡春鴻(1950-)則說,“他不同意停止興建,但主文後面比較tricky(弔詭),按照邏輯看,他身為原能會主委,任務是評估是否給與核四廠運轉的地位,現在不能說要讓核四廠運轉。”
一個說“寫得很好,簡明且精準”,一個則認為“比較弔詭”。認為寫得精準者,大學唸的是台灣大學政治學系,屬社會組,認為寫得弔詭者,大學唸的是清華大學核子工程學系,屬自然組。前者獲美國耶魯大學(Yale University)政治學博士,後者為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Berkeley)核能材料博士。兩人從大學到博士,皆名門出身,學歷可相匹比。蔡春鴻說“按照邏輯看,…”,顯然自認是熟悉邏輯的。針對其發言,有家媒體下的標題是“蔡春鴻:核四公投主文怪怪的”。對於江宜樺與蔡春鴻的看法,媒體至少在標題上,是平衡報導。
到底是政治系還是核工系的邏輯比較好?到底核四公投主文是簡明且精準,還是寫得怪怪的?
若將公投主文中之“停止興建”以A表之,“不得運轉”以B表之,並將公投主文於A與B之中,所省略的“且”字加上,則公投主文成為“你是否同意核四廠A且B”。一旦公投案通過,就是同意核四廠A,且同意核四廠B。因此核四廠就須停止興建,且不得運轉。而若公投案不通過,則核四廠就非“停止興建”,或非“不得運轉”。這裡用到“A且B”的否定,乃“非A或非B”。注意,並不是“非A且非B”!附帶一提,至於“A或B”的否定,為“非A且非B”。
“且”跟“或”的運用,都得很謹慎才行,否則一字之差,意思將失之千里。底下給兩個例子。例(一)。某大學學則上關於“休學”有一條:
休學期滿未復學或未繼續申請休學者,應令退學。
例(二)。某游泳池規定:
未著泳衣褲且未戴泳帽者,不得入池。
這些規定合理嗎?要知凡說A或B,表A與B中至少有一成立即可;而A且B,表A與B須皆成立才行。先看例(一)。休學期滿者,究竟有那些人不會被退學?就是那些非“未復學或未繼續申請休學”者。利用A或B的否定,為非A且非B,得知只有“復學且繼續申請休學”者,才不會被退學。有學生因病休學,期滿復學,回學校上課,當然不再申請休學了,因復學與繼續申請休學,兩件事同時只能做一件。不幸的是,依學則規定,他須被退學。另外,那些病尚未好,只好繼續申請休學者,當然不能回來復學,因此也須被退學。這合理嗎?再看例(二)。依規定,未著泳衣褲且未戴泳帽者不能入池。而那些人能入池?利用A且B的否定,為非A或非B,得知“著泳衣褲或戴泳帽”者能入池。即只要有穿泳衣褲,就算沒戴泳帽也能入池;而全身只戴泳帽,沒穿泳衣褲,也能入池。這顯然不是該游泳池的本意。在上述二例中,由於未弄清且與或的否定為何,遂訂出了窒礙難行的規定。
如前所述,核四公投案若通過,代表的意思較清楚,就是核四廠停止興建,且不得運轉。若不通過,則核四廠就非“停止興建”,或非“不得運轉”。即使負負得正,將“非停止”解讀為“繼續”,且將“非不得”解讀為“得”,則當公投案不通過,便是“核四廠繼續興建或得運轉”。這其中的“或”,表“繼續興建”與“得運轉”兩件事至少做一件。都做固然可以,先做一件,後做另一件,當然也可以,並不須同時做。有如當被問“茶或咖啡?”除非規定只限挑一種,否則兩種都要無妨,且喝完茶再喝咖啡即可,並不必同時喝。因此當核四公投案不通過,政府可先執行繼續興建核四廠,至於運轉,稍後再說無妨,並無須立即運轉。豈有蔡春鴻所擔心的“現在不能說要讓核四廠運轉”之問題?這位主委真是多慮了。因此核四公投主文倒沒有“怪怪的”,主文後半也一點都不弔詭。
現在來看非“停止”,與非“不得”的涵意究竟為何?一般而言,否定的否定變成肯定。不過我們還是謹慎一點為妙。在“論語”陽貨篇有底下一則:
子之武城,聞弦歌之聲,夫子莞爾而笑曰“割雞焉用牛刀?”子游對曰“昔者偃也聞諸夫子曰‘君子學道則愛人,小人學道則易使也。’”子曰“二三子!偃之言是也,前言戲之耳!”
孔子(西元前551-479年)說“割雞焉用牛刀”,表雖說欲治天下,移風易俗,要用禮樂,但如今不過治理一小縣,何必費這麼大的功夫?但被學生子游(姓言,名偃,西元前506-443年)反問後,孔子正色收回前言。那以後子游“割雞”是否“須”用牛刀?顯然無此必要。繼續用牛刀,或改用任何刀皆可。只是若用牛刀,將不會再被孔子取笑了。再給一例。假設有某縣市由於維修某條道路,相關機構在路口張貼“禁止通行”的告示。後來路修好,告示移走,可以通行了。但取消“禁止通行”,當然不表“必須通行”。有人因在修路期間,換走另一條路,久後成習慣,不想改變,這毫無不可。由是知,核四公投案若不通過,應是表核四廠“不必”停止興建,或“不必”不得運轉了。因此可以繼續興建,但興建未完成前,或興建完成但未通過安檢前,因而未開始運轉,並沒有違反公投結果。另外,不繼續興建(可能已建好),只有運轉,也沒有違反公投結果。要注意的是,假設日後因某些原因,使核四廠未繼續興建(例如已建好),也未運轉(例如已除役),亦沒有違反公投結果。總之,如果核四公投案不通過,則便類如取消“禁止通行”一般,回到現況,政府依其政策及立法院的決議施政。
最後來看,核四公投主文中,將停止興建與不得運轉連在一起,是否真那麼完美無缺?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表示,“這是智庫幾位專家的意見,畢其功於一役,不用公投兩次,以免耗用太多人民的力氣。雖依“公民投票法”,一旦案子經否決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國民黨仍擔心,如果主文中僅寫“停止興建”,則若不通過,有人可再度發起“核四廠不得運轉”的公投。國民黨的思慮好像變得比較周詳了,有如下棋時,知道多想幾步。即使如此謹慎,若本次核四公投案未通過,有心人仍可發起
你是否同意核四廠繼續興建不得運轉?
的公投。“繼續興建不得運轉”,與本次公投主文中的“停止興建不得運轉”,為互斥的兩件事,因此並無不能再提的理由。不知國民黨智庫中的眾專家,是否想到這招?所以這回的核四公投主文,其實也不如江宜樺以為的那麼無懈可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