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統計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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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高大教師聘約
發表者:南方壺 Email:huangwj@nuk.edu.tw 日期:2010/1/7 下午 05:24:36

新年假期結束,希望今年是美好的一年。

上班第二天(1月5日)傍晚,人事室寄本校各教師一項主旨為“法規修正”的信。信中說“本校98年12月25日第20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下列法案…”,共附上多達9項與教師有關的辦法。過去每次拿到新聘書,從未細看。由於之前曾聽到有教師對於本校聘約的抱怨,遂點下新版聘約,看是否有改進。看完新版聘約,知道今年將不會是美好的一年。

我將過去幾年的聘書拿出來比較,發現一有趣的現象。

自民國89年來高大後,於89、90、91、93、95、97年,各收到一張新聘書(頭兩年一年一聘,之後一聘兩年)。前4張為首任校長所發,聘約除聘期外完全相同,每張皆是9條。創業艱辛,百廢待舉。專長為法律的前校長,對教師聘約並未太傷神。95年起的聘書,為現任校長所發(93年8月底到任)。95年聘約略有修訂,拿掉聘期,增加1條,所以仍是9條。97年8月,現任校長進入第二任,無後顧之憂,為鴻圖大展,先將聘約新增3條,成為12條。才沒多久,12條便不夠了,再增3條,成為15條。其中8、9、14條屬新增,而12與13條,則是將原條文強化。強化些什麼呢?

檢視新版聘約,只見“處分”來“處分”去,“違者、違反、情節重大者”等字眼充斥。這個時代,對學生都早已不輕易用“處分”二字了。原本好好的高大教師,幾年下來究竟怎麼了?必須讓學校嚴加防範?其中第8條有“違者處以不予年資加薪(年功加俸)或其他停權處分”。第12及13條也提到停權。停什麼權呢?不准借書?停車?參加新年團拜?還是不能當學生?

再看鄰近的中山大學,教師聘約就是9條,且見不到處分等威嚇語句。

在論語學而篇裡,子貢曰“貧而無諂,富而無驕,何如?”子曰“可也,未若貧而樂,富而好禮者也。”人們常說財大氣粗。只有富了,才須去擔心是否會驕,或會無禮的問題。中山可是研究型大學,經費充沛,應屬於富大學。但他們給教師的聘約,顯示出知書達禮的大家風範。相較之下,高大主事者,將學校經營成這個樣子,還神氣什麼呢?居然敢對教師以嚴刑峻罰侍候?

在論語為政篇裡,子曰“道之以政,其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而格。”孔子這段話,乃說明為政以德之效,還被司馬遷拿去放在史記酷吏列傳序:

孔子曰“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老氏稱“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無德。”“法令滋章,盜賊多有。”
太史公曰“信哉是言也!”
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濁之源也。昔天下之網嘗密矣,然姦偽萌起,其極也,
上下相遁,至於不振。當是之時,吏治若救火揚沸,非武健嚴酷,惡能勝其任而愉快乎
!言道德者,溺其職矣。故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 “下士聞道大笑之
。”非虛言也。
漢興,破觚而為圜,斲雕而為朴,網漏於吞舟之魚,而吏治烝烝,不至於姦,黎
民艾安。由是觀之,在彼不在此。

司馬遷十分認同孔子與老子的想法。漢初將秦朝嚴苛的法律改為較寬簡,法網之疏闊,所謂連能吞舟的大魚都能逃脫(這也是成語“漏網之魚”的出處)。然而政治清明,反而沒什麼作姦犯科的事。另外,在論語子路篇裡,子曰“其身正,不令則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君子之德風,風行草偃。為政只要以身作則,何須祭出嚴刑峻罰?

司馬遷將孔子的“導之以政導之以德”的為政之道,做為酷吏列傳序的引言,更值得那些只知協助當權“齊之以刑”者深思。鳥盡弓藏,翻翻史記,歷來酷吏豈有好下場?

至於有教師代表參加的校務會議,何以會通過這份聘約?那就不得而知了。

列出高大中山兩校教師聘約以為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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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教師聘約

97.06.27本校第17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98.06.26本校第19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98.12.25本校第20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一、薪俸按月依政府所定標準支給。
二、每週基本授課時數:教授8小時、副教授9小時、助理教授9小時、講師10小時。
三、本校專任教師對於學生心理、品德、生活、言行,擔負輔導之責任,並以身作則。
四、本校專任教師均負有教學、研究、服務、擔任導師、協助招生宣導及各項試務工作等義務。
五、教師有親自授課、監考、閱卷、支援本校各項招生相關工作及指導學生學習之義務。
六、教師所屬單位在本校夜間排有課程時,教師須支援授課。
七、本校專任教師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校外兼課每週最多四小時。其經借調期滿而未歸建者,視同辭職。
八、本校專任教師接受委託研究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並應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逕與各機關訂約之情事,違者處以不予年資加薪(年功加俸)或其他停權處分。
九、教師應按課表到校授課,如因事故或疾病不克到校,應依教師請假規則、本校教師請假代課辦法之規定,辦理請假、補課、代課事宜。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或學年度內請事假累積十四日以上、或請病假累積二十八日以上者,處以不予年資加薪(年功加俸)之處分。
十、本校專任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1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十一、94年8月1日至98年7月31日新聘之助理教授及講師,於到任後8年內未能升等者,第9年得予續聘1年,但不得提出升等請求。第10年起不予續聘。98年8月1日以後新聘之助理教授及講師,於到任後8年內未能升等者,第9年起不予續聘。
十二、教師有接受教師評量之義務,並依「本校教師評量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評量未通過者,次年度不予年資加薪(年功加俸)或其他停權之處分;再評量未通過者,應提經三級三審教評會討論是否予以續聘。
十三、本校專任教師若有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涉及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情事者,依「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辦法」規定之程序處理,並處以一定期限不受理其申請升等、當年度不予年資加薪(年功加俸)或其他停權之處分。
十四、教師違反本聘約規定事項者,應依三級三審程序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裁處,其情節重大者,得做為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之依據。
十五、其他未規定事項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本校教師聘任辦法、教師升等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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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教師聘約

98.10.8 第32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教師應依「本校教師守則」之規定從事教學、研究、服務工作。
二、教師所屬單位在本校開設外語課程或夜間排課時,教師有支援授課及配合開設課程之義務。
三、教師接受委託研究,應依照「本校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教師聘任後之升等年限應依「本校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辦法」辦理,未於規定年限升等者,不予續聘。
五、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應依「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教師有接受教師評鑑之義務,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教師借調及校外兼課兼職,依有關規定辦理,並須經學校同意,校外兼課每週最多以四小時為限。
八、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九、其他事項悉依相關法令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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