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統計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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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在南方  
主題:英式擇偶(一百八十八)
發表者:黃文璋 Email:huangwj@nuk.edu.tw 日期:2020/9/15 上午 11:33:18

188 咆哮山莊(六十)

“世仇的女兒”(The Prodigal Daughter1982年出版,宋瑛堂(2019)為中譯本),作者是英國著名作家傑佛瑞亞契(Jeffrey Archer1940-)。這是作者另一本書“該隱與亞伯”(Kane and Abel1979年出版,宋瑛堂(2016)為中譯本)之後續。書中從波蘭移民到美國的亞伯(Abel),奮鬥多年後,終於熬出頭,擁有男爵旅館(Baron Hotels)集團,在美國及世界各地,有許多飯店。他本身沒受過什麼正規教育,但1938年,他女兒芙倫婷娜(Florentyna)4歲時,他便覺得不能讓小孩輸在起跑點,決定為她物色一家教,且要找最好的。他在各大報,包括英國的“泰晤士報”(The Times),刊登廣告後,收到數百封應徵信。其中有封來自英國的信,引起他的注意。

寄信日期是1938912日,信中附有簡短的自我介紹。應徵者現年32歲,為一牧師之六女,目前在一所小學任教,並協助她父親牧師的工作。其中有如下一段:

敝人受教於卓特咸女子學院,曾研習拉丁語、希臘語、法語,及英語,曾為高等入學考準備,隨後領指定獎學金,至劍橋紐南姆學院深造。大學期間,敝人考過期末考,在現代語言優等學士學位考當中的3科,全獲第一級優等獎。由於校方明定女子不得獲頒學位,因此敝人並未取得大學學士學位。

信中提到的卓特咸女子學院(Cheltenham Ladies’ College),成立於1853年,是所私立的完全中學,招收1118歲的女生。紐南姆學院(Newnham College)則是劍橋大學的第二個女子學院,成立於1871年。參加考試,且成績相當優異,為何卻拿不到學位?因女生非正式學生!那是個女生只能旁聽、選修學分,或隨班附讀,最後只能拿到修課證明,或成績單的時代。女子與男子同樣付出,卻無法獲頒學位,學校怎會想出這種不合理的規定?沒辦法,那是個千萬不能小看男生想像力的時代。

201826日,英國慶祝女性獲得(議會選舉)投票權1百週年,首相梅伊(Theresa Mary May1956-)發表談話。她強調“過去一個多世紀,英國女性爭取男女平等參政、享有同等選舉投票權,勝利來之不易,過程充滿痛苦與跌宕。”

所謂選舉權(Suffrage,有時也稱參政權),除了選舉時的投票權外,也包括成為候選人的權利,後者又稱被選舉權(candidate eligibility),或參選權。投票權與參選權,這兩項政治權利,若同時擁有,便稱具有完全選舉權(full suffrage)。至於女性選舉權(Women’s suffrage,或Woman suffrage,又稱女性參政權),乃指女性擁有選舉權。英國人很早就能接受女性統治,也曾連續有兩位女王,即瑪麗一世與伊莉莎白一世。兩人為同父(亨利八世)異母的姐妹。但女性的投票權,卻很晚才有。

19世紀末開始,英國婦女,積極爭取選舉權。電影“女權之聲:無懼年代”(Suffragette2015),便是講1912那一年,英國婦女爭取選舉權的故事。沒什麼天賦人權,權力得靠爭取。爭取的過程自然很辛苦,遭警方逮捕,甚至坐牢,乃稀鬆平常。而丈夫往往難以支持妻子從事抗爭活動,因而來自家庭的壓力,甚至失去孩子之苦,都得承受。終於在191826日,英國選舉法修訂案通過,女性也能投票了。

男性就此退讓了?沒那麼好的事!猶之與人也,出納之吝謂之有司。女性投票這個門,雖打開了,但一點都不乾脆,仍設下若干門檻。即婦女須30歲以上,有一定的財產或大學畢業,才有議會選舉的投票權(還不具完全選舉權,因尚不能參選)。換句話說,女性即使滿30歲,若沒錢且非大學畢業,便不能投票。這樣那有多少婦女能投票呢?劍橋大學畢業的女生,就很了不起嗎?在男性眼中並不。有獨立判斷的能力嗎?男性認為沒有。女性18(維多利亞女王)可以當君主,但要滿30歲,才有可能投票。至於男性,只要滿21歲,便能投票,沒有其他資格限制。女性明顯仍受到歧視。所以,1918年所通過的,其實並非“男女平等參政”,梅伊將它講得太美好了。一方面女性仍未有參選權,另一方面,投票權較男性限制嚴苛。要再過10年,直到1928年,除了仍須30歲以上,其餘額外加在女性的投票限制,才都取消。不過到了1969年,18歲以上的國民,便皆享有平等的投票權。

附帶一提,劍橋大學雖成立很早(1209),卻非那麼輕易為女生開門。亦即教育雖重要,但限男生。至1869年,於成立後經過660年,才有專收女生的哥頓學院(Girton College,是英格蘭第一所寄宿制女子學院)。之後,劍橋陸續又設置幾個女子學院。像前述紐南姆學院,便是第二個成立的女子學院。劍橋的女學生,起初只能修課,後來能參加考試,拿到成績證明。但要到1948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3年,女生才跟男生相同,能獲得學位(degree)。有沒有什麼道理,之前不能給女生學位?完全看不出來。今天劍橋大學,每年大學部收的新生中,女生約接近一半:20152016,及2017年,分別為48.1%48.3%,及47.8%。不過就整個英國而言,大學部新生中,女生較男生多了將近3萬人,約多1/3

英國賦予女性(不完全的)選舉權,一點都不算早。對這日不落國,當時有幾個遙遠的海外殖民地,都走在其宗主國前面。紐西蘭(New Zealand1947年獨立)1893年便通過“公民普選權”(universal suffrage),成年婦女自此擁有選舉權,比英國早了25年。1895年,南澳大利亞(South Australia)賦予女性完全的選舉權。西澳大利亞(Western Australia)則於1899年,通過女性投票權。1901年,原有的6個英屬殖民地,組成澳大利亞聯邦(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通稱澳洲,1931年獨立)。隔年,1902年,便通過女性享有完全選舉權。不但比英國早了16年,且有參選權。不過澳大利亞的原住民,要再過60年,直到1962年,才有投票權。愛爾蘭(Republic of Ireland)1801年起,成為英國的一部分,因而自1918年起,婦女的投票權與英國其他地區一樣。但1922年,於脫離英國(北愛爾蘭仍留著)後,男女便立即享有平等的投票權,比英國快了6年。至於英國婦女的參選權,仍得慢慢等,遲至1944年才取得。自此,英國女性也能經由參選,踏進國會。至今英國已有兩位女首相了。

我們再來看宗教方面。英國國教直到1994年,才開放女性可擔任教區牧師。而自2005年起,教會便屢屢爭論女性究竟能不能擔任主教。可以當牧師,何以不能當主教?沒辦法,現實就是這樣。終於在201411月,通過女性可擔任主教。隨即於20151月,利比萊恩(Libby Lane1966-)成為英國國教首位女性主教。20157月,瑞秋特雷維克(Rachel Treweek1963-)成為英國國教首位女性教區主教(diocesan bishop,地方教會的最高領導者)。她極力主張包容,她有句名言,“上帝不該被視為男性。上帝就是上帝”(God is not to be seen as male. God is God.)201911月,羅莎哈德森-威爾金(Rose Hudson-Wilkin1961-)成為英國首位黑人女主教。

英國女性可說直到近代,擔任神職人員的能力,才較不受歧視。那“聖經”裡怎麼說,有排斥女性神職人員嗎?在羅馬書(Romans)16章第1-2節,“我對你們舉薦我們的姊妹非比,她是堅革哩教會中的女執事。請你們為主接待她,合乎聖徒的體統。她在何事上要你們幫助,你們就幫助她,因她素來幫助許多人,也幫助了我(I commend to you our sister Phoebe, a servant of the church in Cenchrea. I ask you to receive her in the Lord in a way worthy of saints and to give her any help she may need from you, for she has been a great help to many people, including me),其中堅革哩(Cenchrea)座落於今日希臘的薩羅尼克灣(Saronic Gulf,又譯薩龍灣,是科林斯(Corinth)東部之一港口)。這是一封推薦信,乃保羅寫信介紹非比給羅馬的教會當女執事(deaconess)

執事為教會工作,屬於神的僕人(servant)。如在羅馬書的第1章第1節,“耶穌基督的僕人保羅,奉召為使徒,特派傳神的福音(Paul, a servant of Christ Jesus, called to be an apostle and set apart for the gospel of God)。保羅亦自稱耶穌基督的“僕人”(Servant)。保羅活躍於1世紀基督教的創始時代,顯然那時教會可以有女執事。但不知自那一時代起,就不行了。反正一定是男性搞的鬼。

最後來看法國與美國,這兩個跟英國關係密切的國家之女性參政權,以為比較。先看歷史上曾與英國長期爭鬥的法國。1848年,法國很自豪地成為第一個賦予男性普選權的國家。但法國婦女要到1944年,才有此權利,比英國的1928年慢多了。

那美國呢?在美國憲法裡,原本將選舉資格,交給各州自行認定。但直到1910年代,多數的州,仍剝奪女性的選舉權。19世紀中葉起,婦女團體開始爭取女性選舉權。但1870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第十五修正案”(Fifteenth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共有兩款。其中第一款為“合眾國公民的投票權,不得因種族、膚色或曾被強迫服勞役而被合眾國或任何一州加以剝奪和限制”The right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vote shall not be denied or abridged by the United States or by any State on account of race, color, or previous condition of servitude)。居然只禁止種族歧視,而未禁止性別歧視!

比英國晚兩年,經過幾十年漫長的爭取,終於在1920年,通過“美國憲法第十九條修正案”(Ninete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內容仍是短短的兩款,其中第一款為“合眾國或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別而否認或剝奪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規定。”(The right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vote shall not be denied or abridged by the United States or by any State on account of sex.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enforce this article by appropriate legislation.)自此,禁止任何美國公民,因性別因素被剝奪選舉權。注意!只是不得因“性別因素”被剝奪選舉權,並未說不得因別的因素來剝奪。男生不見得細心,但在立法維護其權益時,思慮是很縝密的。

一直到1965年的選舉法案(Voting Rights Act of 1965),才“禁止以任何基於種族與膚色的標準或程序否認或剝奪投票權”。隔年(1966),在哈珀訴維吉尼亞州選舉委員會案(Harper v. Virginia Board of Elections),裁決各州所訂的人頭稅(poll taxhead tax),違反了美國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這才實際保障窮人的選舉權。美國在平等方面的表現,絕對不值得恭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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